本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局提出。
本規范起草單位: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對本規范的解釋、提升和更改。
信息技術遠程主機監測產品安全檢驗規范
1.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遠程主機監測產品的安全功能要求和保證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遠程主機監測產品的生產及安全功能檢測。
2.術語和定義
2.1 遠程主機監測
采用agent(引擎)/console(控制臺)結構,在遠程主機上安裝agent,通過console端對遠程主機上的活動進行監測的產品。
3.遠程主機監測產品的安全功能
3.1 遠程主機監測功能
遠程主機監測產品必須具備下述3.1.1、3.1.8、3.1.9的功能,同時可在下述3.1.2到3.1.7的監測功能中酌情選擇。
3.1.1 在線狀態監測
應提供對遠程主機在線狀態、agent運行狀態監測的功能。
3.1.2 系統資源情況監測
提供對遠程主機CPU、內存、硬盤、文件等系統資源進行監測的功能。
3.1.3 進程監測
提供對遠程主機的進程進行監測的功能。
3.1.4 上網情況監測
提供對遠程主機的上網活動如:HTTP、POP3、SMTP、FTP、TELNET等進行監測的功能,并能對監測結果進行記錄。
3.1.5 非授權外聯監測
提供對遠程主機在策略允許之外通過modem、無線設備等非授權途徑與外部網絡進行連接的活動進行監測的功能。
3.1.6 屏幕截取
提供對遠程主機進行屏幕截取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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